字词 | 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 中国为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保护外国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而颁布的行政法规。 1992年9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9月30日起施行。共22条。主要内容是:(1)规定所称国际著作权条约,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和与外国签订的有关著作权的双边协定。(2)对外国作品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本规定。 (3)规定所称外国作品包括: 未发表的外国作品,适用《著作权法》第20条、第21条的规定;外国实用艺术作品为自该作品完成起25年,但美术作品(包括动画形象设计)用于工业制品的除外;外国计算机程序作为文学作品保护的,可以不履行登记手续,保护期为自该程序首次发表之年年底起50年。(5)对具体作品形式的保护。 ❷ 外国录像制品根据国际著作权条约构成电影作品的,作为电影作品保护。 ❶ 外国作品著作权人可以授权他人以任何方式、手段公开表演其作品或公开传播对其作品的表演。 ❸ 报刊转载外国作品,应事先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但转载有关政治、经济等社会问题的时事文章除外。 ❺ 外国作品的著作权人有权禁止进口其侵权复制品以及来自对其作品不予保护的国家的复制品。 (7)表演、录音或广播外国作品,适用伯尔尼公约的规定;有集体管理组织的,应事先取得该组织的授权。另外,还对国际著作权条约的溯及力作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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