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无过错行政赔偿责任法国行政主体在公务没有过错时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为满足现代行政和现代生活的需要而产生。作为其理论基础的学说,主要有两种,一为危险责任说,即行政主体应对其有危险性的行为所产生的损害承担责任; 二为公共负担平等说,即行政活动乃社会公益活动,所造成的损害应平等地分配于社会全体,不能由少数人承担。无过错行政赔偿责任的特点: (1) 受害人请求损害赔偿只需证明损害的发生和行政机关的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无须证明行政主体具有过错;(2) 行政主体只在不可抗力和受害人有过错两种情况下,才能全部或部分免除赔偿责任,对于原因不明的意外事件,不能免除赔偿责任; (3) 受害人的损失必须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才能得到赔偿。根据无过错行政赔偿责任的理论基础,行政法院的判例把无过错赔偿责任分为基于危险的无过错责任和基于公共负担平等的无过错责任两类。属于前者的有: (1)行政人员的工伤事故; (2) 危险物产生的损害; (3)危险行为或危险技术所产生的损害。属于后者的主要有: (1) 公共工程的损害; (2) 不执行行政法院判决的损害;(3)社会经济措施的损害。无过错行政赔偿责任的发达,是法国行政法的一个特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