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家接回童养媳案
咸丰五年(公元1855年),江西陈徐氏之女自幼为孙家童养媳,名叫大止。后孙王氏丈夫去世,孙王氏改嫁李振声为妻。陈徐氏要求把女儿接回,孙王氏不答应,陈徐氏告到官府。经查妻子受聘于夫后,名分已经定了。民间常在未成婚前先把女子送到丈夫家中,称作童养媳,主要因为女方家中贫困不得已才这么做,民间习俗如此,法律并不禁止。至于婆婆改嫁童养媳是否跟随,律例内虽没有明文规定,也应按情理处置,本案陈徐氏将女儿送到孙家童养时,原本就是因为家贫。孙王氏丈夫去世嫁给李振声为妻,是因为孙家贫困没有依靠,自己还不能养活,更不要说大止。陈徐氏将女儿许配给孙王氏之子孙大更,是将女儿许给孙家做媳妇,与其让孙王氏带她到李家,不如让陈徐氏接回家中,等到岁数再和孙大更成婚,所以判陈徐氏将女儿接回。待长成后再行婚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