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法人管理者主体说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法人管理者主体说法人否认说的一种,为德国学者胥耳德尔 (Holder)和宾德尔 (Brinder)所创。他们认为,法人的财产,并不属于法人本身所有,而属于管理其财产的自然人。只有管理法人财产的自然人,才是法律上所称的法人。在法人财产的性质问题上,胥耳德尔和宾德尔的观点并不相同。胥耳德尔认为,法人的财产在性质上是集体财产,这种财产既不同于按份共有财产,也不同于共同共有财产,而是一种新的所有形式。因此,管理集体财产的个人就是法人。宾德尔认为,法人的财产是一种合伙财产,法人成员根据协议组成一个主体,他们为了达到合伙的目的而把自己的财产联合在一起,所以社团只是特殊的合伙,这些为合伙服务的代表就是真正的法人。管理者主体说是对早期以合伙组织中演变而来的法人组织形式的解释,但是,随着18世纪以后法人形式的迅速发展,法人已经完全与合伙相区别了,因此,管理者主体说把法人视为合伙的观念显然落后于经济的发展要求。而且这一学说混淆了法人机关与法人本身,这在理论上也是不正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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