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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丹麦地方议会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丹麦地方议会

丹麦地方议会

丹麦王国地方各级行政区域的民意机关。丹麦全国领土划分为14个州,277个市镇。在州和市镇两级行政区划中,各市镇都设有议会。议长本身就是市长。议员一般按各政党比例代表制组成若干个委员会。地方议会一般由选举产生,每届任期4年,在州和市镇的议会选举中,一般由全国性政党确定本政党在各州、各市镇的候选人名单。各政党为争取选票和考虑到各地方的特殊情况,通常提出一些带有地方特色的主张、口号,或搞两党联合竞选。丹麦王国首都哥本哈根议会,由选举产生的55人组成,由议会选举产生的市长1人、区长5人、高级市政官5人组成执行委员会,一般任期均为4年。已实行自治的法罗群岛和格陵兰,各自均设立了自治议会,按比例代表制普选产生,议席被各政党占据。任期也为4年。自治政府成员由议会任命,负责处理本地事务。各地方议会对当地的行政管理、法律实施、公共设施建议等具有重要的监督作用,各州议会与州长一道审议、监督、裁处国家有关重要法规在本州的实施,并对本州公共交通、社会福利、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等方面负有重大责任; 各市镇议会与市长一道管理本市镇的社会福利、学校教育、老年人问题、儿童问题、公共设施建设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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