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丹麦王国宪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丹麦王国宪法丹麦现行宪法。1915年6月5日国王颁布生效。1920年9月10日和1953年6月5日曾作修改。全文共11章89条(1953年3月27日又颁布王位继承法,共7条)。主要内容: (1)丹麦是君主立宪政体国家。行政权属于国王,通过内阁行使。国王为国家元首,有权批准、公布议会通过的法案,向议会提出立法提案,颁布临时法令,改选议员,任免内阁成员,赦免罪犯,制造货币,对失职内阁成员向特别高等法院提出弹劾等;王位由国王后裔继承,长者和男性有优先权。实行“国王不能为非”原则,国王签署的法令、命令须有关内阁大臣副署才得有效。内阁由国王任命的首相和大臣组成,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对国王和议会负责。(2)议会与国王共同行使立法权,议会采行一院制(1953年以前采行上、下两院制)。议员最多不超过179人,须是达到选举年龄、在国内有永久住所的丹麦公民,由直接普选产生,每届任期4年。议会有权制定、通过、修改宪法和法律,批准政府财政法案,制定议事规则,监督政府工作(通过对某大臣的不信任案,大臣须辞职;通过对首相的不信任案,首相如不发布全国大选令,内阁得辞职)等。(3)法院行使司法权,不受行政机关的干涉。法院系统分初级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3级。法官由国王根据司法大臣推荐任命。王国特别高等法院由15名最高法院资历最深的普通法官和15名议会按比例代表制选任的法官(任期6年)组成,审理国王或议会对内阁大臣的弹劾案。(4)公民的人身、住宅、私有财产权、工作、受教育、被救济、言论、出版、著作、政治或宗教信仰、非武装集会、结社、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受国家平等的保护,废除属于贵族、爵位、品位的特权。公民有保卫国家等义务。(5)议会通过修宪法案即解散举行大选;新选议会对修宪法案不加修正地通过,应在6个月内交付公民投票复决; 由投票公民的40%通过后,经国王批准、公布生效。 丹麦王国宪法1849年6月5日公布第一部宪法,实行君主立宪制。1866年修改,进一步提高了国王的权限和上院选举的财产资格。1901年正式确立宪政制度。1915年6月5日颁布现行宪法,曾于1920年和1953年两次修改。全文共11章89条,约1万字。规定丹麦实行立宪君主政体。王位由克里斯田十世和亚历山德里娜王后的子女世袭。国王有立法提案权和颁布法律权。议会通过的法案,非经国王批准、公布,便不是正式法律。国王得解散议会,重新大选。国王任免政府首相和大臣。最高国家行政权属于国王,而通过内阁行使。内阁对议会负责。议会拥有倒阁权、财政权。议会通过对大臣的不信任案,该大臣必须辞职。若议会 “不信任”首相,首相或辞职或解散议会。议会直接普选产生,每届任期四年。1915年后妇女始有选举权。1953年改行议会一院制。任何法案均须经议会 “三读”通过。法院独立行使司法权。王国特别最高法院审理弹劾案,经议会同意得审判国王。公民享有各种法定的权利自由。经议会5/6议员或公民投票通过,国家权力可委授于特定的国际机构。宪法修改程序复杂。当议会通过宪法修正案后,若政府也同意修改,应即下令解散议会,重新选举。若新议会对该修正案未加修正即予通过,应在通过后6个月内交付公民复决。须有过半数合格选民参加投票,且以40%以上赞成票通过,再呈国王批准,该修正案始得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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