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民事责任强制性投保条例
又称保险条例,由澳门立法会制定并通过,澳门总督高斯达于1983年7月2日签署颁行。该条例吸取葡萄牙的立法经验,设立对第三者的汽车民事责任强制投保,管制保险活动,订定其法律制度的一般基础等。该条例全文共28条,主要内容是规定强制投保的范围、第三者的定义、乘客的投保、有责任投保的人士、投保的伸展、最低投保额、合约的订立及续期、投保的证据、保险费的缴付、车辆的转移及投保人固有权利的转移、不得提出例外及多项投保、赔偿的优先、资本不足的责任保留、保险公司的追究权、投保证据的出示、车辆的扣留、未投保的车辆、投保证件的不适当使用及不出示投保证件、再犯的重罚、民事及刑事责任的保留、汽车保障基金、补充法例、生效时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