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律对婚龄女子不出嫁的惩罚
《汉书·惠帝纪》记载:汉惠帝六年(公元前189年)诏令“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即言:女子在15岁到30岁之间不出嫁,便交纳五倍的算赋,以此作为惩罚。因此,在两汉时期,早婚现象极为普遍。统治者为恢复和发展生产,增殖人口,才做出这样的法律规定,但客观上早婚带来了许多严重的社会问题。正如西汉王吉所指出的:“世俗嫁娶太早,未知为人父母之道而有子,是以教化不明而多夫。”批露了汉代由于早婚致使大批儿童早逝的事实,同时也给社会教育、良善民俗带来不利后果。东汉王充对统治者提倡早婚给予严厉批评:“礼虽言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法制张设,未必奉行。何以效之?以今不奉行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