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乡(镇)建立在少数民族杂居、散居地区的相当于乡(镇)一级的行政区划名。民族乡(镇)的名称,一般以地方名称加民族名称组成。如:吉林省通化县金斗朝鲜族满族乡。在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中,当地各民族都有适当名额的代表,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每届任期三年。民族乡(镇)的乡(镇)长由建立民族乡(镇)的少数民族担任。现在,我国有1700多个民族乡(镇)。最初是根据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在相当于乡的各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基础上建立的。1958年按照实行“政社合一”的要求,撤销民族乡(镇)的建制。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恢复了民族乡(镇)的建制。1983年国务院发出《关于建立民族乡问题的通知》,对建立民族乡(镇)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民族乡的建立在于适应少数民族大杂居小聚居的分布特点,保障和实现其当家作主的平等权利。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但是由于聚居人口少,居住面积小,不能构成一级民族自治地方。民族乡作为基层政权的一种形式,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一种补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