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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民国27年赈济公债条例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民国27年赈济公债条例

民国27年赈济公债条例

1938年7月1日由国民政府公布。国民政府为赈济难民,发展生产,特发行此公债,并定名为民国二十七年赈济公债。本条例共13条并附有还本付息表。主要内容有:公债总额为国币10000万元,分期发行,第一期债额定为国币3000万元,于民国二十七年七月一日发行,其余各期的发行日期及数额,由财政部于必要时决定;公债按照票面九八折损价发行,年息四厘,第一期自民国二十八年七月一日起算,每年于六月三十日及十二月三十一日两次付息;公债还本期间为,第一期自民国三十一年七月一日起算,二十年还清,每年六月三十日及十二月三十一日各抽签还本一次,每次还本数目依附表执行,至民国五十一年六月三十日全部还清;公债付息基金由中央救灾准备金担保,还本基金由国库税收收入拨至中央银行存入国债基金管理委员会公债帐户备付;公债债票分为10000元、5000元、1000元、100元、10元五种,均为无记名式;公债可以自由买卖、抵押,凡公务上须缴纳保证金时,可作为替代品,并可作为银行的保证准备金;公债的募集,由财政部会同赈济委员会办理,对于公债如有伪造及毁损信用的行为,均依法惩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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