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兵参战致残的优抚参战致残民兵除由国家按规定评定残废等级并以级发给残废抚恤金外,可以享受下列待遇:(1)在乡的有特等和一等参战致残的残废民兵,本人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他人扶助的,可以申请由民政部门批准发给护理费,护理费一般每月不超过当地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2)在乡的特等和一等参战残废民兵,本人的口粮应按当地干部的口粮标准,由国家供应商品粮。二等参战残废民兵,如果生产队分配的口粮每月不足35斤原粮,其差额部分应由国家返销粮补足。(3)在乡的参战民兵伤口复发需要治疗时,所需要的医药费、手术费、治疗费、住院费均由民政部门负责解决,住院期间的伙食费如本人承担确有困难的,由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予以补助。对需要转院到外地就医的,经民政部门批准同意,他们往返的路费也由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负责解决。(4)对于那些在乡的参战致残民兵生活特别困难的,乡政府和所在社队应该统筹给予必要的物质优待和照顾,保证他们的生活不低于本地农民的一般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