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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民兵事业费管理使用规定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民兵事业费管理使用规定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1990年颁发的 《民兵工作条例》。民兵事业费管理使用规定是: (1) 民兵事业费是保障民兵建设的专项经费,是国家预算的组成部分,应当严格管理,专款专用。(2) 民兵事业费由省军区、军分区、县人民武装部按级负责管理。民兵事业费的年度指标,由省军区根据全军民兵工作任务,向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造预算,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省军区后勤部与省行政厅 (局) 建立财务领报关系。省军区、军分区司令部负责拟制经费的分配和使用计划,后勤部负责财务的管理和监督。县人民武装部是民兵事业费的开支单位,直接掌管民兵事业费的使用。(3) 民兵事业费应当主要分配到县人民武装部使用。省军区、军分区两级留用的民兵事业费,除民兵装备管理维修费外,不得超过全省总指标的20%。民兵事业费主要用于民兵的军事训练,武器装备管理维修、组织建设、政治工作等项开支。(4)民兵事业费的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省军区制定。民兵事业费的预算、决算和使用管理,由财政部、总参谋部实施监督,并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

民兵事业费管理使用规定

民兵事业费是保障民兵建设的专项经费,是国家财政预算的组成部分。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现行规定, 民兵事业费由省军区、军分区、县人民武装部按级负责管理。该项经费的年度指标,由省军区根据全年民兵工作任务, 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造预算,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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