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广东省经济特区抵押贷款管理规定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广东省经济特区抵押贷款管理规定 调整广东省经济特区内企业、个人与金融机构之间因抵押贷款而产生的经济关系的特区法规。 1990年2月28日广东省第7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通过,3月19日公布施行。1985年12月28日制定的《深圳经济特区抵押贷款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旨在加强经济特区抵押贷款管理,保障抵押贷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特区经济建设。共39条。主要内容是:(1)抵押贷款是指抵押人向抵押权人提供财产作为按期偿还贷款的保证,在抵押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时,抵押权人有权处分抵押物和优先受偿的借贷方式。(2)抵押人有所有权的下列财产可以设定抵押权: ❸ 学校、医院等公共福利设施。 ❷ 以建筑物设定抵押权的,在房产管理局登记。 (4)抵押物拍卖。拍卖抵押物由特区所在市人民政府或特区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的或指定的机构承担。抵押物拍卖所得价金的处分顺序为: ❸ 偿还抵押人所欠贷款本息及罚息。 同一抵押物设定若干抵押权的,按设定抵押权登记的先后顺序偿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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