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比利时王国宪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比利时王国宪法比利时现行宪法。1831年2月7日国王颁布生效。曾经过1893年、1920年、1921年及本世纪70年代以来几次部分修改(主要关于议会两院的组织和人民选举权方面的内容)。全文分为领土和行政区划、国籍和国民的权利、国家权力、财政、国家军队、通则、宪法的修改、过渡条款8章1条附则共139条。主要内容: (1)比利时是君主立宪政体国家;主权属于国民,由民选机关按宪法规定的方式行使。(2)国王为国家元首和军队最高统帅,王位由萨克森——科堡王室利奥波德一世的男系长子世袭;国王有权任免内阁成员、外交人员,任命军队将领,对外宣战、媾和、缔结同盟及商务条约,核准并公布法律,召集、解散议会,授予军事勋章和贵族荣誉称号等。行政权由国王和内阁(政府)共同行使,实行“国王不能为非”原则,国王的命令须大臣副署始生效力。内阁由在众议院占据较多席位的政党组成,内阁大臣由国王任命,非比利时人和王室人员不得入阁;大臣可兼任议员。内阁对议会负责。(3)议会和国王共同行使立法权,议会采行参、众两院制。众议员须是年满25岁、居住在比利时境内、具有比利时国籍的国民,由直接普选产生,人数由法律依人口确定(不得超过每4万居民对1名众议员的比例。1987年12月大选产生的众议院共212席),每届任期4年;参议员部分由直接选举产生,部分由间接选举产生,人数比众议员稍少(1985年10月大选产生的参议院共184席),每届任期4年;1人不得兼任两院议员。原众议院权限小于参议院,现大于参议院。两院议员代表国民全体,不得因职务上的发言和投票而遭逮捕与追诉。议会有权修改宪法,通过法案,决定国家预算,批准国家与外国签订的条约,接受国王登基宣誓,选择国王或摄政法,批准国王选择的王位继承人,监督政府工作(向内阁质询,众议院有权弹劾大臣并交由最高法院审理,被参议院通过不信任案的内阁或其阁员须辞职)等。(4)法院行使司法权,审判以国王名义进行;法官由国王直接任命或根据议会提名任命,任职终身。司法系统包括治安法官、初审法院、5所上诉法院和1所最高法院;各级法院中设检察机构。(5) 比利时国民没有等级之分,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民的人身、财产所有权、宗教信仰、言论、出版、和平集会、结社、请愿、通讯秘密等权利和自由受国家保护。(6)修改宪法须由两院至少2/3议员出席且以2/3多数赞成始为通过;立法机关宣告修改宪法后议会即解散,由新选议会实施修宪具体事宜。 比利时王国宪法1830年比利时独立革命胜利后制定的宪法。1831年公布。制定后只进行过局部修改,是世界宪法史上寿命最长的宪法之一。全文除附则外,分领土及划分;比利时国民及其权利;权力; 财政; 公共兵力; 通则; 宪法的修改; 过渡条款等8编,共计140条。是在立宪君主制度下实行自由主义和议会民主制的一个蓝本,欧洲大陆资产阶级宪法的典型。其主要内容是: 规定比利时是立宪君主国,一切权力来自国民。实行三权分立的原则。行政权属于国王。国王是国家元首,统帅陆、海、空三军,宣战、缔结条约,任免大臣,颁布法律,有权同时或个别解散参众两院,可以命令停止两议院会议等。同时宪法也规定国王的一切权力的行使,非得大臣副署均属无效,大臣副署要负其责。因此,行政权事实上是内阁以国王名义行使,并向议会负责。立法权由国王、众议院和参议院共同行使。众议院议员由直接选举产生,参议院议员由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产生。两院有相同的地位和职权。两院议员依法定方法分为法语集团和荷兰语集团,并分别组成法兰西文化共同体会议和荷兰文化共同体会议,依法行使有关权利,以解决民族和语言问题。司法权属于法院,一切判决均以国王名义进行。法院依法定权限审理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设立特别委员会和特别法庭。法院和法庭有权审查中央政府、省及其下级地方团体的命令、规则,如果认为违法时,不得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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