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例分配原则比例分配原则,是以常设机构的费用和利润为依据,由其总机构汇总按一定的比例分配给常设机构。 一国企业设立在另一国的常设机构,有时只办理接洽和通讯联络等事宜,并不从事营业,因此,并无营业利润,而只有费用损失。对于这样的常设机构,既然并没有所得,本来是不予征税的。但是,目前在西欧一些国家,对此也要行使地域管辖权,按其发生的费用损失金额,乘规定的百分比(根据行业盈利水平的不同,一般规定为5—10%左右),作为该常设机构的应税所得进行征税。这种做法的理由是,费用损失系取得营业利润的代价。既有费用损失,就必有相应的营业利润。只不过该项营业利润是包括在外国总公司(如该一国企业)帐内,没有直接体现在其常设机构帐上而已。所以,常设机构的费用和利润,应由其总机构汇总按一定的比例重新分配给各常设机构,以体现各常设机构的经营成果情况,也可为常设机构所在国行使地域管辖权进行征税提供方便。因此,这种向无营业利润的跨国企业的常设机构行使地域管辖权课征所得税的做法,目前已为其他一些国家所默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