毁坏公私财物罪故意地、非法地毁灭与损坏全民所有财产或集体所有财产及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使某项财物完全丧失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是侵犯财产罪之一。其特点是:犯罪人一方面使公私财产受到损失,另一方面,他本身并没有从中得到任何物质上的利益,其目的,就在于毁坏某种财物,而无他求。这是毁坏公私财物罪同其他侵犯财产罪、其他刑事犯罪相区别的重要特征。实施毁坏公私财物罪的思想动机,往往处于私仇报复、打击陷害、嫉妒怀恨,或由于对领导、对工作和待遇不满等。如砸碎他人家具、拆毁他人房屋; 卸掉机器的某个部、零件,使机器不能运转; 往机器里投放异物造成机器的毁坏; 毁坏庄稼; 使秧苗枯死; 往养鱼池里投放毒物,毒死鱼苗; 割断电线,毁坏通讯设备; 毁林烧山等等。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