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汝耕连续通敌案
殷汝耕,浙江平阳县人,毕业于日本早稻田大学,1927年国民党南京政府成立后,历任驻日特派员、船政司司长、总司令部参议及上海市政府参事等职。1933年11月,任蓟密区行政督察专员。1935年8月兼滦榆区行政督察员。日本侵入华北后,他与日关东军特务长土肥原密商后,于同年11月23日率冀东保安队总队长等五人入谒冀察政务委员会委员长宋哲元,要挟宣布冀东自治,被拒未见。遂于25日合并蓟密。滦榆二区22县成立伪冀东防共自治委员会,后又改组为冀东防共自治政府,自任政府长官。1943年2月应王荫秦邀请,任伪中日合办的山西煤矿公司董事长。4月,受汪精卫之命,任伪经济委员会委员。1944年1月任治理运河筹备处主任。5月12日,任治理运河工程局局长,6月辞职,1947年经刑事侦察后,由检察官在南京高等法院对殷汝耕提起起诉,南京高等法院的一审判决结束后,殷汝耕声请复判及上诉,最高法院将该案分回更审,理由是:(一)一审对于被告供认在“通州事变后,即闭门谢客,研究水利一点,是否就是研究治理运河计划,为其后持赴日陈说之事件,而与冀东自治行为有一贯通敌叛国的意思,未知审究。如果其行为真相延续,纵使冀东自治政府已在1937年12月公布施行《惩治汉奸条例》之前终止,仍不失为该条例上的犯罪。(二)被告所称曾为协助抗战工作或有利于人民的行为,是否有确凿证据,也未经详查。南京高等法院根据最高法院的意见,对殷汝耕汉奸案重新认真审查,在1947年7月31日,作出了更审判决:“判殷汝耕连续通谋敌国,图谋反抗本国,处死刑,褫夺公权终身。全部财产,除酌留家属必需生活费外,没收。”殷汝耕对更审判决不服,声请复判。最高法院在1947年11月8日做出更审复判判决,认为被告“声请意旨指摘六点,殊难认为有理由”。殷即被枪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