樟脑条约 《樟脑条约》亦称 “英商在台采办樟脑条款” 。清同治七年(1868)十月, 由查办全台通商事务福建兴泉永海防兵备道曾宪德与英国驻台湾领事吉必勋(John Gibson)在台南订立。共有5款。主要内容有废除樟脑官营, 外商凭通行证可深入台湾内山自由采购等。 ☚ 中美续增条约 《烟台条约 ☛ 樟脑条约台湾樟脑战争和安平事件后清政府被迫与英国签订的不平等条约。樟脑为台湾特产,在清政府治台期间,是台湾出口的主要产品,由官方设局专营。英国商人曾要求自由买卖,台湾道梁元桂不允。1868年11月,英国以台湾教案和鹿港同知扣留怡和洋行樟脑为借口,派兵舰两艘向安平镇开炮,并登陆,守军败退。12月1日迫使清政府签订樟脑条约。共8条。其主要内容是:废止樟脑官营,准许洋商领照往内地买办樟脑,赔偿怡和洋行和教会樟脑损失各6000元和1167元,撤换台湾道台梁元桂及鹿港同知洪熙恬。从此,台湾樟脑的制作和输出权均掌握在外国人之手。1870年台湾樟脑的输出从原来的7000担猛增至14200担,而收购价格从原来每担16元降至七八元,使台湾人民蒙受巨大经济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