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格罗夫斯-克拉克机制GrovesClarke mechanism源自一个公共选择问题。假定一个三人委员会要在两个项目 (P和S) 之间选择其一,偏好如下表。参与人A和C从项目P中获得的收益分别为30和20,从项目C得到的净收益均为10; 参与人B从项目S中得到的收益为40,从项目P中得到的收益为0; 项目P的总收益是50,项目S的总收益是60。假定社会的目标是最大化总收益。显然,如果收益函数是共同知识,S应被选中。如没有参与人B时,项目P的总收益是50,项目S的总收益是20,因此P应该被选中;加上参与人B后,项目P的总收益是50,但项目S的总收益变为60,S应该被选中。这样参与人B的投票改变了结果,因此带给参与人A和C的净损失为50-20=30,这就是参与人B应纳的税额。参与人A和C的投票对结果没有决定性的影响,因此他们的税额为0。这个机制被称为格罗夫斯-克拉克机制。博弈论可以证明,在这个机制下,每个人都会说实话 (即如实地报告自己的效用函数)。
参与人 | 项目P | 项目S | 应纳税额 | A | 30 | 10 | 0 | B | 0 | 40 | 30 | C | 20 | 10 | 0 | 总计 | 50 | 60 | 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