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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晋南北朝选官制度。
东汉献帝延康元年(220)春,吏部尚书陈群制定九品中正法(亦称九品官人法)。各州、郡、县举有声望者任“中正”,负责检选人材。
被选者,按其家世出身,言行表现,分别高下,定为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等九品,作为朝廷选人授官的依据。晋以后则全以家世出身确定品级,出现了“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势族”的现象。
该制度保证了世家大族在政治上的优越地位和特权,亦造成政治上的腐败。隋时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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