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尔克孜族部落制度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柯尔克孜族实行的在封建社会内部保存氏族部落组织残余的社会制度。柯尔克孜族以游牧经济为主,保留着氏族部落组织形式,较大的部落有穷巴噶什、克普恰克、奈曼、交务西、库秋、奇里克、提依特、刻赛克、布库、萨尔巴噶什等。部落之下是“阿寅勒”,是由若干个家庭组成的基层生产组织。首领称“阿寅勒巴什”,由长老或牧主充任,负责指挥生产和解决纠纷。在建立了县、区、乡的行政区划后,部落只作为社会组织的残余保留下来,虽然已不是社会的基层单位,但仍然有传统习惯的影响。在宗法封建制统治下,牧主占总户数的百分之十,却占有百分之七十的牲畜和百分之五十的牧场以及较多的生产工具。而牧民和牧工,只有少量牲畜或没有牲畜和少量的简单工具。牧主对牧民主要的剥削形式有雇工、代牧、无偿劳役。其中大牧主与反动派统治上层勾结,享有更多的封建特权。在此落后制度下,人民生活贫困,社会生产力低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结束了柯尔克孜族的部落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