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松江逸民为害案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松江逸民为害案 松江逸民为害案此案发生于明洪武十九年(公元1386年)。松江府吏卒及在闲不务生理之徒为害百姓。《御制大诰续编》载:“自开国以来,惟两浙、江西、两广、福建所设有司官未尝任满一人,往往未及终考,自不免乎赃贪。官固非人,实由所在吏卒并在闲不务生理之徒,安保茶食之辈,浸润说诱陷害者多。间有执法,为政以仁,超然而出,其甚不多。今洪武十九年,松江府吏卒有犯,都察院询问害民之由。其所供也,止松江一府,其不务生理者,专于衙门阿附役吏皂隶,夤缘害民。吏,其名曰正吏,曰主文,曰写发。皂隶,其名曰正皂隶,曰小弓兵,曰直司。牢子,其名曰正牢子,曰小牢子,曰野牢子。此三等牢子,除正牢子合应正役外,余有小牢子、野牢子九百余名,皆不务生理,纷然于城市乡村扰害百姓。”朱元璋对这种情况极为关切,在《大诰》中进一步强调:“里甲要明,户丁要尽。户丁既尽,虽无井田之拘,约束在于邻里。除充官用外,务要验丁报业,毋得一夫不务生理。是农是工,各守本业,毋许闲惰。巨贾微商,供报入官,改古之制,常年守业。消乏不堪,复入官报,更名某业,不许在闲。”“从吾命者,五福备于身家;不从吾命者,五刑备坐于家身。” ☚ 县丞欧阳祥可诈收财物案 县丞姜礼教人受赃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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