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景让杖杀属官案
唐会昌六年(公元846年),浙西观察使李景让属下都押牙因事触怒了他,李景让命左右杖责之,不想其人杖下身亡。于是全军愤怒,眼看将酿成兵变。李景让之母得知此事后,让李景让立于庭院中,斥责他说:“天子使你镇守一方,国家刑法岂能随你喜乐而用,而妄杀无罪之人! 万一致一方不宁,不但上负朝廷,亦使垂年老母衔羞入地,无脸见你的先人!”言罢命左右剥其衣而坐之,将挞其背。将士们见状向其母拜泣求情,在将士再三恳求下,其母乃释李景让。军中因其母之举而转危为安。唐律禁止刑人过度,规定:诸决罚不如法者,笞三十,以故致死者,徒一年。”本案中,李景让以个人喜怒杖责无罪之人,已属违法,又刑人过度,致其人杖下而亡,更触犯了刑律。在法治较好的时期,这种违法事件会被上奏朝廷,依法治罪的。而此时藩镇跋扈,法纪堕坏,发生在方镇的此类事情,多无人过问。但许多军乱、兵变的发生,就是由此类事件此起。本案若非李母识大体,处置得当,李景让虽能逃脱公罪,却不能免将士的私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