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法人
特别法人的一种。直接依照法律或行政命令设立的,有独立经费的各类各级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国家检察机关、国家监察机关、国家军事机关等。机关法人从成立之日时起即具有法人资格,无须经过核准登记程序。机关法人虽拥有独立的财政预算经费,但只能依其职能行使国家权力,不能从事营利、非营利的商业活动。在为履行职能的需要从事民事活动时,国家机关才是机关法人。机关法人被撤销的,法人终止,其民事权利和义务由继任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没有继任的机关法人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