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朱一百等劫钱抢妇案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朱一百等劫钱抢妇案 朱一百等劫钱抢妇案本案是发生于嘉庆二十一年(公元1816年)。朱一百、周朝相二犯听从在逃犯李起谊的主意,叫杨本年等二犯把风,行劫陈华元船上钱物,该二犯只是扳住客船,并未入舱搜劫。后该二犯又听从在逃犯胡志中的唆使,伙抢萧许氏,船户杨本五被胁迫装载被抢妇女。湖北省审理了本案,将朱一百、周朝相所犯二案,作为行劫二次处理,“拟立决重辟”;将行劫案中把风了望的杨本年二犯,均照“情有可原例免死发遣”;本案内,未伙谋,抢夺时被胁迫装载被抢妇女的船户杨本五,比照“强盗案内服役例,拟以满徒”。刑部湖北司认为,湖北省对朱一百、周朝相的处置,是将抢夺路行妇女案等同盗劫案,并计赃科罪,与例不符,“驳令另拟”。刑部复核了本案,刑部同意湖北司“驳令另拟”的意见。另外,刑部认为,湖北省对其余案犯的判决比较允协,“均可照复”。但朱一百等伙抢妇女案不便照行劫并计,而却把本案中的杨本五比照强盗案内服役之例问罪,是自相矛盾。刑部指出,在朱一百等伙抢妇女案中,杨本五事前确不知情,盗伙谎称找工,他才受雇,案犯临时抢夺妇女时,他不肯装载,又被吓逼,案犯上岸后,他也立即回家,事后未得赃钱。杨本五在案中确系是被胁迫的从犯,依照伙抢妇女本例,为首者斩决,为从者绞候,被胁为从者,例无明文,即使依照本条为从罪上量减一等,也应处以满流,这样定罪“情轻法重”。按照律的规定,例内无治罪明文的,可比附他例定罪。湖北省将杨本五比照强盗案内,被胁在船服役,处以满徒的刑罚,“尚属平允,似可照复”。 ☚ 伙抢妇女知情代卖案 候明远抢夺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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