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诉讼有关的人 与诉讼有关的人主 提起诉讼的人:诉人 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公诉的人:公诉人 自诉人:原诉 本诉 词首 向司法机关提出诉讼的一方:原告 诉讼之民:讼氓 诉讼双方:造(两造;甲~) 曹 原告与被告:两曹 涉讼的人:辞人 被告人:被告 诉讼时的被告:被论人 与讼案有关的证人:干证 同案犯中可以作证的徒党:证徒 与案件有牵连的人:证案 ☚ 认识的人 无关的人 ☛ 本诉“反诉”或“参加之诉”的对称。 “反诉”或“参加之诉”提起后,原来已经存在的诉称为本诉。在民事诉讼中,若本诉与“反诉”并存,或者本诉与“参加之诉”并存,为简化诉讼程序,节省人力、物力,避免法院在相互关联的问题上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但是,对于合并审理的各诉,必须分别审理,并在判决书中写明每一个诉的判决结果。 本诉 本诉与“反诉”相对,自诉案件中被告提起反诉后,原自诉人所提起的诉讼即为本诉。通常,法院为了便于刑事案件及时得到审结并减少诉累,将本诉与反诉合并审理,分别作出判决。本诉与原诉同为相对于后一个提起的诉讼而言。它们的区别在于,原诉与新诉相对,即相对于原告人因漏诉而新追加的诉讼而言。 ☚ 本证 未决犯 ☛ 000029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