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期日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称天数 称天数半天:晌(半晌) 半日 ☚ 称各天 某月某日 ☛ 期日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共同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特定时间。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共同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特定时间。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期日未作具体规定,司法实践中由公安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关于期间的一般规定予以指定。期日和期间关系紧密,同为诉讼中规范时间的重要概念。两者的区别是:(1)期日是一个特定的单位时间,如某日、某时;期间是指一定期限内的时间,即始于某期日又止于某期日的一段时间。(2)期日是公安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共同进行某项刑事诉讼活动的时间;期间则是公安司法机关或诉讼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各自单独进行某项诉讼活动的时间。(3)期日由公安司法机关指定,遇有重大理由时可以变更或延后;期间一般由法律明确加以规定,不得任意变更。(4)期日只规定开始的时间,不规定终止的时间;期间则以规定的起、止时间为始期和终期。 期日人民法院同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会合在一起进行诉讼活动的日期。期日的特点:(1)期日为指定期间的一种。法律对期日不作规定,而由人民法院依职权指定。(2)期日的开始时间具体,终止的时间不确定,何时终止,取决于诉讼活动是否完成。(3)期日可以变更。期日为指定期间,属于可变期间范畴。变更期日,即在指定的期日开始之前,因审判员或者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正当理由,在原定期日不能进行诉讼行为,因此而取消原定期日,另定新的期日。期日的延期,是在指定的期日开始后,没有进行或者未进行完毕的原定诉讼行为,因而延展期日。例如,在开庭审理过程中,遇有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没有到庭;或者因当事人申请回避不能进行审理;或者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等,应延展期日。期日是人民法院会同诉讼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共同完成某一诉讼任务的时间。严格遵守期日,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保证民事审判质量,及时审结案件。 期日“期间”的对称。人民法院和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会合进行诉讼行为的某一特定的具体日期。可分为准备程序期日、证据调查期日、开庭审理期日、调解期日、裁判宣告期日等。一般须由法院或侦查、检察机关预先指定,然后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送达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期日和期间不同: (1) 期间是人民法院与诉讼参与人单独为某种诉讼行为的期限,而期日则是各诉讼主体会合进行诉讼行为的时间。(2) 期间有始点和终点,而期日只规定开始的时间,不规定终止的时间。(3) 期间分为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两种,而期日完全由人民法院指定。(4) 期间中的法定期间,人民法院和当事人都无权变更; 而期日则可以由人民法院决定变更。(5) 期间开始后至届满前,诉讼参与人所为的诉讼行为都是有效的,只要不逾期,就不会产生不利的法律后果。而期日开始后,必须依法为一定的诉讼行为,否则,应当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 期日 期日期限的一种。不可分的一定时间。如某年、某月、某日、某时。 ☚ 期间 人身权 ☛ 期日期,指一周年。期日,即三百六十五日。《素问·天元纪大论》:“五气运行,各终期日,非独主时也。”谓五运之气轮流主岁,每运各主一年。 期日法律上指固定时间单位的一定时期,如某年、某月、某日、某时等。对于法律关系的确定、变更和消灭具有意义。参见“期间”。 期日 期日刑事诉讼中,诉讼主体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某种诉讼活动的具体时间。例如,法院对刑事案件开庭审理的日期;讯问被告人的日期;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日期等。期日,一般由司法机关预先确定,并依法定程序先行通知或告知有关人员。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指定日期到场的人,有些国家,规定可采某项法定强制到场的措施,甚至责令其承担法律责任。在日本,公审期日受传唤的人,如果由于疾病或其他事由不能到庭,依法须提交医师诊断书或有关材料。在我国,依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3日以前将开庭时间通知人民检察院和依法应当出庭的人员。期日与期间不同。前者,由司法机关自行确定,可以根据情况变更。后者,由法律规定,且不可变更,通常,除法律另有规定,不可逾越。 ☚ 裁定 期间 ☛ 期日诉讼主体会合进行诉讼行为的时间。有询问被告期日、证据调查期日、开庭审理期日、裁判宣告期日等等。期日须由法院或侦查、检察机关预先指定,并按一定方式告知应到场的人。在指定期日不到场,往往产生一定诉讼后果。例如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期日并于开庭前将传票送达被告人后,刑事被告人如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到庭,下次开庭可以酌情拘传。拘传就是诉讼后果。期日和期间都是诉讼行为的时间,但有区别: (1)期日是会合进行诉讼行为时间,期间则是诉讼主体各自进行诉讼行为的时间。(2)期日由法院指定,期间原则上由法律规定。(3)期日以诉讼行为的实际开始和完毕为开始和终结,例如开庭审理期日以宣告开庭、宣告辩论终结为开始和终结,如连续开庭数日,仍系一个审理期日; 期间则以所指定的起止时间的到来而当然开始和终结。(4)期日可以变更,期间不得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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