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专为审判重大战争犯罪分子而设立的临时性审判组织。在任务完成后即行撤销。1956年4月25 日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4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处理在押日本侵略中国战争中战争犯罪分子的决定》,根据这一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曾组成特别军事法庭对日本战争犯罪分子进行审判。决定还规定,特别军事法庭使用的语言和文字,应该用被告人所了解的语言文字进行翻译;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或者聘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机关登记的律师为他辩护。特别军事法庭认为有必要的时候,也可以指定辩护人为他辩护;特别军事法庭的判决是终审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1956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为审判日本战犯而临时成立的特别军事审判组织。任命贾潜为特别军事法庭庭长,袁光、宋耀堂为副庭长,王许生等8人为审判员。1956年6月至7月,特别军事法庭在沈阳和太原两地对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45名日本战犯进行了审判,分别判处8年至20年有期徒刑。特别军事法庭的判决是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