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9 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
国家教委为适应社会需要,提高办学水平于1990年12月发布的一项教育法规。其主要目的,是增强高等学校主动适应社会需要的能力,发挥社会对学校教育的监督作用,自觉坚持高等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评估的基本任务,是根据一定的教育目标和标准,通过系统地搜集学校教育的主要信息,准确地了解实际情况,进行科学分析,对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作出评价,为学校改进工作,开展教育改革和教育管理部门改善宏观管理提供依据。《规定》提出评估有合格评估(鉴定)、办学水平评估和选优评估三种基本形式。各种评估形式均应制定相应的评估方案,含评估标准、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方法,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规定》的发布实施,是我国高等教育评估工作走向规范化的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