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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普通危险物罪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普通危险物罪

行为人未受允准,而制造、贩卖、运输或持有炸药、棉花药、雷汞或其他相类似的爆炸物或军用枪炮、子弹而无正当理由的行为。中国台湾刑法中公共危险罪的一种。主要特征:(1)本罪的行为客体是危险物,包括炸药、棉花药、雷汞或其他相类似的爆炸物或军用枪炮、子弹等。爆炸物是指具有爆炸性,遇热或加压,立即爆裂而具有杀伤力的物品。军用枪炮、子弹是指枪炮子弹的性能足以供军中需要。(2)本罪的行为是制造、贩卖、运输及持有。上述四种行为具有择一关系,行为人只要实施其中任何一种行为,即可构成本罪。(3)本罪的制造、贩卖、运输或持有等行为以未受允准而无正当理由者为限,行为人已受主管官署的允许,或者有正当理由实施制造、贩卖、运输或持有危险物行为的,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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