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晋察冀边区关于略诱与和诱的规定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晋察冀边区关于略诱与和诱的规定 晋察冀边区关于略诱与和诱的规定抗日战争时期,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1941年7月7日发布第51号指示信《关于我们的婚姻条例》,对该边区公布的婚姻条例,进行了补充说明。对略诱与和诱的区别,作如下解释。凡用强暴胁迫或诡计诈术引诱妇女脱离家庭的,都是略诱。略诱的目的不同(有的为卖钱,有的为奸淫,有的为结婚),因此处罚也不同。凡意图使妇女与自己或他人结婚而略诱之者,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略诱未满20岁之男女脱离家庭或其他监督权之人者,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略诱与和诱的不同点在于: ☚ 晋冀鲁豫边区妨害婚姻治罪暂行条例 山东省关于制止抢劫寡妇的训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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