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察冀边区关于略诱与和诱的规定
抗日战争时期,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1941年7月7日发布第51号指示信《关于我们的婚姻条例》,对该边区公布的婚姻条例,进行了补充说明。对略诱与和诱的区别,作如下解释。凡用强暴胁迫或诡计诈术引诱妇女脱离家庭的,都是略诱。略诱的目的不同(有的为卖钱,有的为奸淫,有的为结婚),因此处罚也不同。凡意图使妇女与自己或他人结婚而略诱之者,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略诱未满20岁之男女脱离家庭或其他监督权之人者,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略诱与和诱的不同点在于:
❶略诱是用强暴胁迫手段,和诱是用诱惑的手段;
❷略诱是不必经过被诱人的同意,和诱是经过被诱人的同意;
❸略诱罪的成立,在被诱人的年龄上没有限制,和诱罪的成立,必须被诱人年龄在20岁以下16岁以上。和诱未满16岁之男女,以略诱论罪。因此,和诱未满20岁之男女脱离家庭或其有监督权之人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和诱有配偶之人脱离家庭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