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日本行政代执行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日本行政代执行法关于确保行政义务履行的专门法律。1948年5月15日公布,同年6月14日施行。由7条正文1条附则构成。基本内容:(1) 扩大了有代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的范围,即除了国家 (中央) 行政机关之外,还包括地方行政机关(地方公共团体)。(2) 规定了代执行的条件。义务不履行法律 (包括依据法律委任制定的命令、规则及条例) 直接规定的或行政机关依法所命令之处分(限于他人能代为履行的处分),采用其他手段难于确保其履行,如听任其不履行将严重违反公共利益时,该行政机关可以自行履行义务或指定第三人履行该义务,所需费用向义务人征收; (3) 规定了代执行的程序、原则上须经过告诫、代执行、征用费用的程序。实施代执行者应携带证件。(4) 例外规定。在情况非常或危险急迫场合,有实施之必要而无暇办理法定程序时,可不经法定程序而予代执行。(5) 规定因代执行所需费用的征收方法及费用征收的保证;(6)规定行政救济途径。不服代执行者,可提起诉愿或声明异议。该法于1951年、1959年、1962年进行了三次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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