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日本著作权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日本著作权法日本现行《版权法》于1970年颁布、1978年修订。日本现行的版权制度与传统的大陆法系版权保护并不完全相同。(1) 日本在版权归属上总的原则是: 在一般情况下,版权的原始所有人只能是作者本人。但《版权法》第15条又补充规定: 如果作者是个雇员,他的作品又是为职务而创作,该作品又是以雇主名义发表的,该作品的版权应归雇主所有。(2) 在保护作者的精神权利方面,日本不承认作者享有: “收回权”。(3) 日本不承认艺术作品的作者享有版税追续权。(4) 日本版权既可以部分转让,也可以全部转让。日本版权的获得不要求任何固定形式或标注,口头作品也能获得版权。为繁荣本民族的文化和提高教育水平,在版权保护上实行了涉及面较宽的强制许可证制度。在西方发达国家中,日本版权制度对翻译权的保留是比较特别的。它是发达国家仅有的几个在版权法中作了“翻译权10年保留”的特殊规定的国家之一。即作者虽然对其作品享有其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的版权,但对于其中的翻译权则只能享有该作品发表之日起10年的保护期。正是由于翻译权方面的这种特殊制度,日本虽然参加了 《伯尔尼公约》并批准了它的1971年巴黎文本,但1981年前对其中关于翻译权的最低要求一直声明保留。此外,日本还参加了《世界版权公约》的1971年巴黎文本,参加了 《保护录制者公约》。 |
随便看 |
|
文网收录3541549条中英文词条,其功能与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牛津高阶英汉词典等各类中英文词典类似,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中英文字词句的读音、释义及用法,是语言学习和写作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