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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无因管理的效力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无因管理的效力

无因管理的效力

无因管理产生的法律后果或作用。无因管理是产生无因管理之债的根据。此债的主体为管理人和受益人。在无因管理之债的履行中,管理人的义务主要有管理义务,通知、报告义务和利益移转义务;受益人的义务则是偿还管理的必要费用。(1) 管理人的义务。❶ 管理义务,管理人有义务采取适当的方法和与债务人同样的注意程度管理受益人的事务。管理人主观上应有足够的注意,即管理人对受益人事务的注意程度,应当负与债务人同等的注意义务。管理人客观上采取了适当的方法。“适当”是指管理人的管理方法客观上应当有利于受益人的利益,或者为受益人带来利益,或者为受益人避免或者减少损失。这是无因管理之债设立的宗旨。如果管理人自认为是有利于受益人的方法,结果却给受益人带来了损失,也为不适当的管理方法,依然应当承担债务不适当履行的责任。
❷ 通知义务,管理人在管理开始之后,应将管理的事实尽可能地通知受益人,使受益人有机会指示其最满意的管理方法,或者谢绝管理,才能保证管理人能按照受益人的意思进行管理。如因客观上的原因无法通知时,管理人也可暂时不尽通知义务,但当阻碍通知的情形消除之后而管理还在进行的,仍应当承担通知义务。管理人过错地不履行通知义务,给受益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责任。
❸ 报告义务,管理人应将管理事务的状况如实报告受益人。管理人的报告义务是强制性的,因为无因管理就是为受益人利益才进行的管理,有关事务的管理情况,包括管理过程中的情况和管理结束后的情况都应主动如实报告,并提交有关单据和证明材料。管理人履行报告义务,不以受益人的请求为前提。管理人不履行报告义务,给受益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❹ 利益移转义务,管理人应将因管理事务的所得利益交付受益人。无因管理的管理人就是为他人管理事务,利益应当属于受益人。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所取得的利益,包括货币、物及其孳息、财产权利等,应当在管理结束时及时移转给受益人。管理人不履行利益移转义务,造成给付迟延的,应当承担给付迟延的责任,因此给受益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因为移转迟延造成应当移转利益的损毁、灭失的,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此无过错的除外。(2) 受益人的义务。在无因管理中因管理人管理活动受益的人,有义务支付管理人在管理过程中所支付的必要费用。无因管理是管理人为他人利益自觉自愿进行的管理或服务,无权要求受益人支付报酬,但有权要求受益人支付其在管理活动中所支付的必要费用,包括管理人在进行管理或服务中必须支出的费用、为受益人利益负担的债务及在管理过程中受到的实际损失。为此,管理人相应享有费用偿还请求权、债务代偿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❶ 受益人有支付管理或服务的必要费用的义务。管理人为他人管理事务所支出的费用是否为“必要”,是管理人享有费用偿还请求权的前提条件。
❷ 受益人对管理人与第三人所建立的债的关系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如果管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利益与第三人建立了债的关系,管理人享有债务代偿请求权,即有权要求受益人代为偿还。管理人为受益人所负担的债务,应当是管理事务所必要的、对受益人有益的。如果管理人已经偿还了因管理事务而为受益人负担的债务,管理人由此而享有费用偿还请求权,无须再要求受益人代为偿还。
❸ 受益人对管理人因管理或服务所受损失的赔偿义务。管理人在为受益人进行管理与服务过程中受到的实际损失,应当是管理或者服务与损失之间有着因果关系,且管理人对此损失无过错。这是管理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条件。此处的损失既包括积极损害,即已有利益的失去,如财物、身体受到的伤害;也包括消极损害,即应增加的利益没有增加,如因为管理活动而失去了应得的收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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