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名手票案
此案发生于1918年2月。浙江省安福县曾有某甲,他持有某乙的手票一张。但手票上面只写了钱数及年月日字样,并没有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姓名,也没有圆章。手票下面只写着某人经手二字,也没有画押。如今,某甲和某乙都已故去,此手票落入甲的儿子手中。凭据这张手票甲之子要求乙之子偿还手票上的钱数,乙之子拒不承认,并主张此票无效。甲之子不服,他认为此种手票是无记名证券,经手二字就是画押的意思,要是当事人亲笔所书,就能生效。乙之子不承认这种解释,但也未找到真实凭证。查看《民法草案》,虽然有无记名证券的规定,但内容颇不详尽,这样的手票究竟能否生效,地方审判厅和高等审判厅均未敢擅断,最后,大理院对此作出了解释:“如果某甲之子能够找到旁证来证明其父确有对乙之债权,并非单纯经手,那么甲之子就可以请求乙之子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