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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旅游建筑优惠法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旅游建筑优惠法

旅游建筑优惠法

澳门是一个具有本身特色的旅游城市,为了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澳门现行法律对于旅游建筑及设施的建设及保证给予了某些优惠。
凡可被评定为旅游用途的建筑,包括酒店及类似场所,旅游综合设施,具有旅游价值的文化和体育设施,经有关建筑物的所有人申请、旅游司审查、总督批示,可被宣布为旅游用途的建筑。
某一建筑能否被评为旅游用途的建筑,在评定时需考虑下列因素;该建筑的所在地及类别;经评估的设备及服务类别与级数;该建筑对澳门旅游基建的积极作用及对澳门社会的贡献;经营者在技术上和财政上的能力;任何其他有助澳门地区旅游业发展的因素。
在法律上,旅游用途的建筑可分为临时性的或长期性的。凡是新建筑在开业前被列为旅游用途的,或对已有建筑进行全部部分的改装和装修的,属于临时性的。凡是某建筑在被列为旅游用途时已投入服务,或临时被列为旅游用途的建筑经确认后,便属于长期性的旅游用途建筑。
凡是被列为旅游用途的建筑,其所有人和经营人,无论是个人或团体,均可享受下列税务优惠:(1)豁免房屋税(现行税率为可课税收益的10%-16%);(2)豁免营业税(一般根据不同行业的不同经营回收一固定的税额);(3)在法定期限内,重置与折旧的最高率增加两倍,直至折旧完毕为止;(4)豁免物业转移税,印花税减至1/5。
已被列为旅游用途的建筑,如有下列情况其资格将被撤销:(1)不遵守批示所定的要求或条件;(2)业主或经营人对旅游建筑进行更改,事先未经旅游司审查;(3)该建筑严重丧失了作为旅游用途建筑的特色;(4)该建筑的设备缺乏应有的保养;(5)屡次发现该建筑内提供的服务不足。
被列为临时性旅游用途的建筑,在下列情况下,其资格也会被撤销:(1)建筑的建设与作为评定依据的原定计划不同,或没获得使用准照;(2)建筑的建设计划已得到有关当局批准后按规定要通知当事人,但当局在15天内并没下发通知的;(3)当事人的工程执照期已届满的;(4)建筑在规定期限内没向公众开放;(5)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确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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