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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对法无明文规定的案件的处理原则。《唐律》规定司法官吏在审判中必须具引“律文”定罪,如果引用未经编定的皇帝散敕断罪,导致“罪有出入者,一律以故失论”。对于律文中没有明确规定,而司法实践中又必须审判某些犯罪时,允许按照律文规定的类推原则,比照同类案件的处理,作出相应的判决(详见举重明轻和举轻明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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