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整顿吏治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整顿吏治中国古代国家对官吏队伍进行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指对官吏治事状况的整治和改变。目的是用以约束官吏,澄清腐败吏治,激励官吏忠诚勤勉,廉洁奉公。我国自有了官吏队伍,就不断地实行整顿吏治。在中国封建社会里逐步形成了一整套严格的整顿吏治制度和措施,成为官吏制度的一部分。一般来说主要有以下诸方面内容:第一,制定官吏的行为规范和治政要求。据秦简《为吏之道》中记载,早在秦代即制订了“五善”(五种必须遵守的规范)、“五失”(五种必须警惕的过失行为)的官吏行为准则。《新唐书·职官志》中记载,唐代曾对不同种类的官吏制订有“二十七最”(27条应努力遵循的治事要求)。其中对判官提出了“决断不滞,与夺合理”的要求。第二,对官吏的政绩施行检查和考核。除了皇帝以外,所有官吏都要受到国家的检查和考核,其形式有君主亲查、御史代查、派特使察访和中央政府主管官吏施行的检查等多种。考核按预先制定的程序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分为每岁一小考,三年或五年一大考等。一般是官吏先呈报“上计”(相当于现在的述职报告),主管机构再审核、批复。重要官吏则要呈报中央主管机构核实批复,或由国君亲自进行考核。第三,建立监察机构,对官吏的行为实行监察。早在春秋战国时期,我国就开始建立监察机构,在历史沿革中不断发展和健全。它测重于及时检举和纠察官吏中玩忽职守、贪污腐败等违法乱纪的行为。监察措施也渗透到对官吏的考核中,与正面的考核相补充。监察机构有权力处置有问题的官吏。至宋代,监察御使由皇帝亲自任命,并使宰相也列为受监察的范围,解决了前代“宰相过失无敢言者”(《续资治通鉴》卷39)的弊端。第四,建立对官吏的奖惩制度。以考核或监察的结果为依据,对官吏实行奖优惩劣。对有成绩和有功劳者,提官晋级、加禄或赐给实物;对治政平平者不予“升秩”(提级);对治事不力,有劣迹及情节严重者,则给予贬官、夺禄、罚薪、免职等惩治处置,甚至处以极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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