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政府承认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政府承认recognition of government对政府的承认,即对某一政府的存在的事实所作的认定和接受。承认可以是明示的或默示的。承认对于承认的政府和被承认的政府都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承认是国家的单方面的任意行为,因而任何国家没有承认的义务,政府承认发生于政府变动而成立新政府的场合。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政府变动而成立的新政府的场合都需要加以承认,而主要是在革命或政变后成立新政府的场合才有对新成立政府的承认问题。国家承认一般就意味着对政府的承认,而政府承认则不涉及对国家的承认。政府变动,无论采取什么方式,都不影响国家的同一性,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并未中断,因此不影响对国家的承认。1949年中国革命胜利以后,引起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承认问题,而不发生对中国的承认问题。中国作为国际法主体仍然继续存在,不受影响。政府的承认就是以新政府存在的事实为依据。新政府代表国家行使统治权和管辖权。有时,在新政府还未稳定的场合承认,采取事实上承认的方式。但是,如果新政府已经确立,具有一段的有效统治,而仍然对已被推翻的政府继续维持官方关系,这种关系就构成对国家内政的干涉。 政府承认承认国认定一个国家的新政府具有代表它的国家的资格并表示愿意与之建立正常外交关系或继续正常关系。通常适用于由于政变或革命行动而导致的政府更替。新政府获得他国承认的条件是新政府在本国领土能够实行有效统治即在本国领土内行使实际的控制权利 (参见“有效统治原则”)。按宪法程序产生的新政府,不存在政府承认问题。对于他国采用武力方式扶持的傀儡政府,不予承认 (参见“不承认主义”)。相反,有些符合国际法的正义性流亡政府仍有权获得承认。从理论上讲,政府承认有事实上的承认与法律上的承认之分,也有明示的承认和默示的承认之分。如果一国的新旧两个政权同时存在,则不得同时承认两个对立的政权,只能承认其中一个,且对另一个政权应作明示表示不予承认。 政府承认承认国正式认定新政府具有代表其国家的正式资格,并愿意与之建立或保持正常外交关系。通常适用于发生不合宪法的政府更替,特别是经政变或革命而产生的新政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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