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集或交付伪造变造货币罪行为人意图供行使之用,而收集伪造或变造的通用硬币、纸币、银行券,或者将伪造或变造的通用硬币、纸币、银行券交付于人的行为。中国台湾刑法中伪造货币罪中的一种。主要特征: (1) 本罪的行为客体是伪造或变造的通用硬币、纸币、银行券。硬币、纸币、银行券的含义与伪造变造通用货币罪相同。(2) 本罪的行为是收集或交付于人。收集是指收藏汇集,包括收买、受赠、互换等一切收归自己持有支配的行为。交付于人是指明示他人是伪币移交他人,使其持有。(3) 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供行使之用的不法意图,而且明知其所收集或交付于人的是伪币,而故意收集或交付于人,才构成本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