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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支持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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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支持公诉

人民检察院派员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根据事实和法律,支持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的控诉主张的诉讼行为。人民法院审判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但是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是人民检察院的一项重要诉讼职能。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员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且监督审判活动是否合法。支持公诉的任务是以确实、充分的证据和必要的法律论证,揭露和证实犯罪,并通过公诉活动宣传法制。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31条的规定,公诉人在法庭上的活动包括:(1)宣读起诉书,代表国家指控犯罪,提请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依法审判;(2)讯问被告人;(3)询问证人、被害人、鉴定人;(4)出示物证,宣读书证、未到庭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向法庭提供作为证据的视听资料;(5)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针对被告人、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进行答辩,全面阐述公诉意见,反驳不正确的辩护意见;(6)维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7)对法庭审理案件有无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况记明笔录;(8)依法从事其他诉讼活动。公诉人为了完成支持公诉的任务,在出庭前应当熟悉案情,掌握证据情况;深入研究与本案有关的法律问题;充实审判中可能涉及的专业知识;拟定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和宣读、出示、播放证据的计划并制定质证方案;拟定公诉意见,准备辩论提纲。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有助于帮助法庭查明被告人是否有罪,以及犯罪的全部事实、具体情节,有利于正确确定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公正适用法律,为正确定罪量刑提供充分依据。


支持公诉

人民检察院派员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根据事实和法律,支持检察院对被告人的诉讼主张。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公诉案件,除罪行较轻经人民法院同意的以外,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员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且监督审判活动是否合法。”支持公诉是人民检察院的一项重要诉讼职能,也是公开审判中的一项重要诉讼活动。支持公诉的任务,是以充分的、确实的证据和必要的法律论证,揭露犯罪和证实犯罪,并通过公诉活动宣传社会主义法制。公诉人在法庭上的活动包括:
❶宣读起诉书;
❷协助法庭调查;
❸发表公诉词(参见〔公诉词〕);
❹参加法庭辩论;
❺对法庭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参见〔审判监督〕)。检察人员为了完成支持公诉的任务,在出庭前应当全面熟悉案情,认真阅卷,研究被告的认罪情况和辩解意见,进行必要的补充调查,进一步核实证据,全面分析案情,写出公诉词,针对可能发生争议的问题,拟好答辩提纲等等。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有助于把被告人是否有罪,以及犯罪的全部事实、具体情节、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和对法律的适用等问题,弄得更加清楚和透彻,为合议庭正确定罪量刑提供充分的依据。同时,还对庭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保证审判质量,宣传社会主义法制,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支持公诉

检察长或检察官以国家公诉人身份出席法庭,根据事实和法律,支持检察机关对刑事被告人的指控,要求对被告人处以刑罚的诉讼活动。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判公诉案件,除罪行较轻、经人民法院同意的以外,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人民法院应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的3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和二审人民法院要求检察院派员出庭的案件,应在开庭10日前通知检察院查阅案卷。检察人员出庭前,应全面熟悉案情,核对证据,拟定公诉词和答辩提纲。支持公诉活动主要包括: (1) 宣读起诉书; (2) 参加法庭调查,经审判长许可,讯问被告人; 询问证人、被害人;(3) 发表公诉词、参加法庭辩论; (4) 对法庭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发现违法情况及时提请审判长予以纠正; (5) 如发现起诉案件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发现漏罪、漏犯,应适当纠正或建议休庭,延期审理。

支持公诉

支持公诉

公诉人在法庭上依据事实和法律支持起诉机关对被告人的诉讼主张。中国刑事诉讼中,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除罪行较轻经人民法院同意的以外,检察长或检察员要出庭的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支持公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均应派员出庭。公诉的主要活动是宣读起诉书,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发表公诉词支持起诉书的论点,揭发和证实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并对法庭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公诉人可建议休庭,延期审理,也可建议法庭依法追究遗漏的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在发现审判中有违法活动时可提出纠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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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公诉

支持公诉

检察人员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维护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的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主张。是检察机关出庭的基本任务和职责。在我国,依照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由检察长或检察员以国家公诉人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检察长或检察员出席第一审法院庭审支持公诉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的3日以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案件并要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时,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检察人员出庭支持公诉是通过宣读起诉书、参加法庭调查、根据需要发表公诉词、参加法庭辩论来实现的。在法庭调查中,经审判长许可,检察人员可向被告发问或询问证人和被害人、提请审判长出示有关证据和宣读证言、鉴定书等。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起诉的案件的主要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主动撤回起诉,补充侦查; 如果发现有被遗漏的犯罪事实和犯罪人,而在法庭上无法查明时,可以建议休庭,延期审理。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人员,应将庭审过程如实记录,附卷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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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公诉

检察人员在法庭上根据事实与法律,支持检察院对被告人的诉讼主张。我国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除罪行较轻经人民法院同意以外,都应派员出席法庭支持诉讼。下级人民检察院抗诉的第二审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应派员出席法庭。人民法院并应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3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出席法庭的任务是揭发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协助审判人员查清犯罪事实和情节,监督法院进行合法审判,并向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检察人员出庭前,应全面熟悉案情,核对证据材料,必要时进行调查,听取有关方面对案件的意见,并在此基础上拟定公诉词(或提纲)。检察人员出庭支持公诉的活动主要包括:(1)宣读起诉书;(2)参加法庭调查。审判过程中,经审判长许可,可以讯问被告人或询问证人和被害人,可以请审判长宣读有关证据资料;(3)参加法庭辩论。在法庭审判中,如发现起诉案件的主要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失实,可建议休庭延期审理;如发现起诉中遗漏重大罪行或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案犯,可建议法庭予以追究。

支持公诉

检察人员在法庭上根据事实和法律,支持检察院对被告人的诉讼主张。我国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讼案件,除罪行较轻经人民法院同意的以外,都应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下级人民检察院抗诉的第二审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应派员出席法庭。人民法院并应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三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出席法庭的任务是揭发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协助审判人员查清犯罪事实和情节,监督法院进行合法审判,并向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检察人员出庭前,应全面熟悉案情,核对证据材料,必要时深入群众进行调查,听取有关方面对案件的意见。并在此基础上拟定公诉词(或提纲)。检察人员出庭支持公诉的活动主要包括:(1)宣读起诉书。(2)参加法庭调查。审判过程中,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或询问证人和被害人,可以请审判长宣读有关证据资料。(3)参加法庭辩论。在法庭审判中,如发现起诉案件的主要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失实,可建议休庭,延期审理; 如发现起诉中遗漏重大罪行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案犯,可建议法庭予以追究。

支持公诉

支持公诉

检察人员在法庭上根据事实和法律,支持检察院对被告人提起的公诉。在我国,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除罪行较轻经人民法院同意的以外,都应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检察人员出庭公诉的活动主要包括: (1) 宣读起诉书。(2) 参加法庭调查。(3) 参加法庭辩论。在法庭审判中,如发现起诉案件的主要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失实,可建议休庭,延期审理。如发现起诉中遗漏重大罪行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案犯,可建议法庭予以追究。检察人员出席法庭的任务是揭发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协助审判人员查清犯罪事实和情节,监督法院进行合法审判,并向群众进行法制宣传。

☚ 公诉   不告不理 ☛
00003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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