亦稱“奏摺”、“摺子”。直接呈進皇帝之奏章。明清時用之。因用摺本繕寫,故名。明制,奏摺有題本和奏本之分。題本用于公事,用印;奏本用于私事,不用印。清雍正三年廢奏本而概用題本。奏摺頁數、行數、每行字數,皆有固定格式。《清會典事例·吏部·官制》:“凡有外省奏摺,俱齎赴在京總理事務王大臣處,交内閣隨本呈送行在,侯朕批示。”又《内閣·職掌》:“乾隆二年議准,各部院摺奏事件,已奉論旨,即日赴内閣登號,三日内錄原摺並所奉諭旨,具印文送閣,以備查覈。”《官場現形記》第五十六回:“北京出的《京報》,上面所載的不過是《官門抄》同本日的幾道論旨以及幾個摺奏。”《老殘遊記續集遺稿》第二回:“怎麼外官這們利害,咱們在京曆看御史們的摺子,總覺言過其實。”清·陳天華《警世鐘》:“當初曾國藩做翰林的時候,曾上過摺子,說把詩賦小楷取士不合道理。”《清史稿·聖祖紀三》:“[五十一年正月]壬子,命内外大臣具摺陳事。摺奏自此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