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点刑狱司检法官差遣名。
职源北宋熙宁六年三月二十五日始置,元丰六年正月十九日复置(《长编》卷243戊辰、卷307己亥、卷332乙未)。
职掌佐提点刑狱官审阅、疏驳狱状。及覆审州县官、小使臣公罪仗以下案。不得出巡所部州县(《合璧后集》卷7《提刑》、《长编》卷362乙丑)。
编制一员(《长编》卷243戊辰、卷471丁亥)。
简称检法、检法官。宋代御史台、刑部、三司等台省都有检法官,均可省称检法官。而提刑司检法官多带路名,也有不带路名。《后山诗注》卷8《送检法赵奉议》:“三岁公门不屡过。”按:奉议郎赵某任京东西路提刑司检法官,元符二年与陈师道同在徐州。《长编》卷493丁丑:“诏京东西路提刑李昭理、检法官赵纮。”《齐东野语》卷10《俞侍郎执法》:“其为福建检法。”《长编》卷243戊辰:“置诸路提点刑狱司检法官各一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