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学官
管理学校事务的官员。宋崇宁二年 (1103年)始设提举学事司,管理州、县学校,简称“提学”。金、元因之。明洪武二年(1369年),初建国学。生员入学考试最初由巡按御史、布、政两司及府、州、县官主持。正统元年(1436年),始特置提学官。又称提学道、提督学政或提督学校官。南北两京及十三布政使司各置一人。两京以御史、十三布政使司以按察司副使、签事充任。提学官专使提督学政,不理刑名。督、抚、巡按及布、政两司,都不得侵犯提学的职权。提学官一任三年。任内分岁试和科试两次考试府、州、县诸生。景泰元年(1450年),曾罢提学官职。天顺时复设。英宗并赐敕谕十八条使奉行之。清代称各省管理学校的长官为提督学政,简称学政。光绪三十二年 (1906年),改设提学使。参见 “学政”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