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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Stockholm Chamber of Commerce

瑞典全国性的仲裁机构。成立于1971年。因瑞典在政治上处于中立地位,仲裁制度较为发达,所以该院成为东西方国际贸易仲裁的中心。中国同西方发达国家之间一些经济技术贸易合同及投资保护协定也规定在该院进行仲裁。

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

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

瑞典全国性的仲裁机构。成立于1917年。由于瑞典在政治上是中立国,仲裁制度较为完备,仲裁具有国际特点。近年来该仲裁院已逐渐发展成为东西方国际贸易仲裁的中心。美苏间贸易合同中多规定在瑞典进行仲裁。我国从西欧、北美进口成套设备的合同及有关投资保证协定中,也有相当一部分是规定在瑞典进行仲裁的。该仲裁院仲裁规则的特点是: (1) 当事人指定仲裁员不受仲裁员名册的限制,也不受国籍的限制,人数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自行确定,但仲裁员必须同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独任仲裁员及三人仲裁庭的主席须由仲裁院指定。(2) 依瑞典仲裁程序规则,有效的仲裁协议是对法院诉讼的一种限制。(3)仲裁适用的实体法原则上按当事人选择的法律进行实质性裁决。如当事人未选定适用的法律,或所指定的法律同交易关系没有实质联系,则按瑞典冲突法的规定,则适用对争议的实质和合同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4)仲裁裁决有终局效力,对当事人双方均有约束力。只有在仲裁协议中保留了当事人对仲裁裁决的上诉权时,败诉一方才可就争议的实质,向法院提起上诉。如败诉一方居住在瑞典,而不履行仲裁裁决时,胜诉一方可依瑞典仲裁法向仲裁院执行总署申请执行; 如败诉一方不居住在瑞典,而又不履行仲裁裁决时,胜诉一方可向败诉一方的国家要求强制执行。

☚ 伦敦仲裁院   对外贸易仲裁机构 ☛
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

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

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所属的常设仲裁机构,成立于1917年。该院的主要职能是通过仲裁解决国内和国际商事争议,包括贸易、工业及运输等方面的争议,并为当事人提供有关商事仲裁的咨询意见。仲裁院有自己的仲裁规则,现行规则是198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仲裁院建议拟采用该院规则仲裁的当事各方在其合同中列入下列仲裁示范条款:“一切由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或本合同的违约、终止或无效的争议,均应按照《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规则》仲裁解决。”根据该院规则,除当事双方另有约定者外,仲裁庭应由三名仲裁员组成,每一方各指定一名仲裁员,首席仲裁员由仲裁院指定。该院没有专门的仲裁员名单,对仲裁员的国籍与身份也没有什么限制,但仲裁员必须独立、公正,他不是当事人的代理人,即便是该当事人指定的。裁决至迟应在案件移交仲裁庭之日起一年内作出。但经仲裁庭申请,仲裁院可以批准适当延长此期限。仲裁庭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应依据应予适用的法律条文判案,除非当事人明示同意仲裁员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或其他原则作出裁决。裁决应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并应说明裁决所依据的理由,由全体仲裁员签署。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附在裁决中。如果当事双方在仲裁过程中达成和解,仲裁庭可根据当事双方的请求在裁决中予以确认。仲裁庭还应在裁决中确定当事双方应分别付给仲裁院和仲裁员的费用金额。当事人之间对此项费用负有连带责任。该仲裁院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在仲裁规则的适用上比较灵活,对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按其他仲裁规则,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或其他国家的仲裁机构的规则在瑞典进行的仲裁,该院也提供行政管理方面的服务。

☚ 美洲国家商事仲裁委员会   东印度棉花有限责任协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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