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提存公证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提存公证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其给付债之标的物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提存,是指当债务已经到了清偿期限,但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致使债务人无法履行义务时,债务人请求法定的提存机关——公证机关或法院将债之标的物 (只限于物品、货币或各种证券) 予以保存的一种法律制度。根据民法原理,提存在法律上视为已经履行,是债消灭的一种方法。当事人申办提存公证,应当向债务履行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同时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1)本人的身份证件。(2) 债务根据,如合同书。(3)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证明或债权人下落不明的证明。(4) 交付提存标的物。公证机关办理提存公证,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1) 申请提存的债务人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2) 提存之债是否合法。(3) 债务人提供的无法向债权人直接履行债务的证明材料是否属实。(4) 债务人提交的提存标的物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合同上的要求等等。经过审查,认为提存的事项既真实、又合法的,公证机关即可出具公证书。公证书中确认的提存日期,视为债务人履行了给付义务的日期,提存之债消灭。公证处应书面通知债权人,告知其提存事宜及领取标的物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债权人下落不明的,应以公告形式通知。 提存公证 提存公证公证机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含担保物的替代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的活动。我国于1995年6月2日起施行《提存公证规则》。依据该规则,提存公证由债务履行地的公证机构管辖。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公证或在债务履行地申办提存公证有困难的,可由担保人住所地或债务人住所地的公证机构管辖。对于符合下列条件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提存: (1) 提存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2) 提存之债真实、合法;(3) 符合《提存公证规则》相关条款规定的条件;(4) 提存标的与债的标的相符。提存标的与债的标的不符或在提存时难以判明两者是否相符的,公证机构应告知提存人,如提存受领人因此原因拒绝受领提存物则不能产生提存的效力。提存人仍要求提存的,公证机构可以办理提存公证,并记载上述条件。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公证机构应当拒绝办理提存公证,并告知申请人对拒绝公证不服的复议程序。 ☚ 提存的效力 提存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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