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亲假同父母,配偶分居两地的职工,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去探视父母、配偶的一种例假。 1958年国务院关于探亲假的暂时规定中明确指出,在国营企业、公私合营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中连续工作满一年的正式工人、职员,同父母、配偶都不在一起而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回家团聚的,可享受探亲假及其工资待遇。但是,限于当时的国家经济力量,探亲的时间规定得短了些,享受探亲待遇的规范也规定得窄了些。根据在生产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改善职工生活的原则,1981年3月,人大常委会批准了新的《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假待遇的规定》。例如,已婚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30天的探亲假; 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 凡能利用公休假日与配偶和父母团聚的,不享受探亲假。已婚职工每4年给一次探望父母的探亲假,假期为20天。 探亲假 探亲假职工探望长期分居两地的配偶和父母所享受的假期。职工的探亲制度是1958年建立的,现行规定是1981年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假待遇的规定》。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职工,与父母、配偶都不住在一起而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亲假。已婚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三十天的探亲假;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二十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二十天;探亲假以外给予路程假。职工探亲期间含路程假,工资照发。 ☚ 职工劳保福利费用总额 救济费 ☛ 探亲假home lea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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