掠夺、残害战区无辜居民罪军职人员在军事行动地区,使用暴力、胁迫手段,掠夺、抢劫无辜居民的财产,或者对无辜居民实施伤害、杀害、奸淫等暴行的行为。特征: (1) 侵犯的客体是部队的作战利益和国际法则。(2)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掠夺和残害战区无辜居民的行为。在非战区实施掠夺和残害暴行的,不构成本罪。(3) 主体是在战区执行军事勤务的军职人员。(4) 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贪财或残害战区无辜居民的目的。根据条例第20条规定,构成本罪,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