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字词 | 捷克斯洛伐克联邦共和国经济仲裁制度 |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 释义 | 捷克斯洛伐克联邦共和国经济仲裁制度经济仲裁机关通过自己的活动参与组织、调整和检查各组织机构之间的供需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制度。经济仲裁机关在保护各组织的权利和经营活动中的法定利益时,履行下列职责:协商解决经济关系和经营活动参加者之间的各种纠纷,包括经济合同的签订、执行、变更和中止过程中的纠纷,财产纠纷,供货基本条件的纠纷;执行仲裁决定;在专门法规规定的情况和条件下宣布经营管理机构的措施无效和进行经济处罚;帮助建立和发展各组织间的合作关系和互助关系。联邦议会1990年4月19日通过的经济仲裁法指出,经济仲裁机关体系包括联邦国家仲裁署,捷克国家仲裁署,斯洛伐克国家仲裁署,各州仲裁局。联邦国家仲裁署的地位与联邦其他中央行政机构的地位相同,联邦国家仲裁署负责解决有一方涉及联邦国防部或其下属组织的经济纠纷,在保证国防、国家安全或物质储备等部门的需要方面产生的经济纠纷,以及经济组织和联邦各部或其他联邦中央机关之间的经济纠纷;有权撤销共和国国家仲裁署的仲裁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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