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钩浮动比例
工资总额随经济效益增长相应上浮的比例。工效挂钩的浮动比例要以人均税利、工资税利率、资金税利率和劳动生产率等指标为依据进行核定。浮动比例一般应控制在1:0.5至0.75以内,即经济效益净增长1%,工资总额增长0.5%至0.75%。港口企业根据交通部的规定,对挂钩浮动比例每年核定一次,一般掌握在1:0.5至1:0.8之间。使职工工资总额的增长幅度低于实现税利的增长幅度。避免消费基金的失控。当年完不成效益指标基数时,工资总额也要按比例相应下浮,为保证职工的基本生活,下浮幅度不超过工资总额基数的20%。